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,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,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
新聞摘要
  •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,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國稅局表示,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(含合建分成、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)出售,由建設公司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是否可以全數(shù)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。
 
該局查核轄內(nèi)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(yè)所得稅結(jié)算申報案,發(fā)現(xiàn)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,多年來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3200萬餘元,已全數(shù)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,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。
 
按財政部1996年5月8日臺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(guī)定,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(含合建分成、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)出售,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(shù)由建設公司負擔者,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,其進項稅額可準予全數(shù)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,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。
 
上述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,故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「廣告費」,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「其他應收款」,嗣後再與地主結(jié)算收回。經(jīng)國稅局按各建案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實計算,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,公司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計2100萬餘元、稅額106萬餘元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(yè)稅法第51條第5款規(guī)定,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。
 
國稅局特別指出,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,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,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,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,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若有類似情形,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(guī)定,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